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人气指数:14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7:03
网站介绍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目前现有96个会员机场,会员机场旅客吞吐量、货运量和航班起降架达到全国总量的99%以上。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是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政部批准的中国民用机场行业(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合法代表。

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协会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简称“中国机场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ivil Airports Association, 缩写为CCAA 。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提供的《协会章程》(范本),结合我国机场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性质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是由全国民用机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 (一) 宣传、贯彻中国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行业法规。 (二) 按照“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指导思想,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提出行业政策建议,推动我国机场管理和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阐述行业立场,表达会员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成为中国机场界与政府、社会环境之间积极有效的沟通渠道。 (四) 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和谐会员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驻址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多种形式的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交流活动; (二)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信息收集、分析咨询和评比服务; (三)受政府委托,起草机场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运用; (四)根据机场行业发展实际和趋势,进行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或立法建议; (五)组织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拥护和遵守《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三)申请单位必须是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中国民用机场,该机场的运营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的管理单位称为会员管理机构。会员管理机构可以代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希望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须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声明愿意遵守《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章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协会理事会经过讨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如果拒绝申请,须向申请单位解释原因。 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权、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协会完成相关项目研究;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及规定 欲退出本协会的会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经讨论后,书面通知会员终止资格,并令其退回会员证。退会会员原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对于未能按时交纳会费,并且在接到理事会催缴信函后60天内仍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理事会将自动暂停其会员资格,该会员不得继续参加协会活动。如果一年内会员没有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令其退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程序及规定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协会利益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并令其退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和权力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是指由会员管理机构指定的代表会员权益的个人。会员代表分为首席代表和替补代表。如果首席代表不能出席会议,替补代表可代行出席。除被选举权之外,替补代表享有首席代表同等的权利。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程序及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一年举行一次。应理事长或1/3以上会员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秘书长必须在大会预计召开前至少30天发布会员代表大会议事日程草案。任何会员代表如果希望对草案提出修改、增补,应在大会预计召开前20天书面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会员代表大会仅就与议事日程有关的提案、或由理事会、或由30%以上的会员代表在会议期间联名提出的议案做出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代表有效选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除发生不可抗拒事件之外,会员代表应该按时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协会章程赋予的责任和权利。会员首席代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指派替补代表参加会议;或者,如果替补代表因故也不能参加会议,应该授权委托其他代表出席会议。 每个会员机场拥有一个表决权。多个会员机场可以将他们的投票权委托给某个会员机场代表行使,但这些会员机场应同属于某个会员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议事和决策权力,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大会议事日程,决定大会举行的日期和地点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计划; (十三)代表协会参加其它行业组织的活动;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和职责 经理事会的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首席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享有特殊的权利,他们要为协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要在协会各项活动中有积极主动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只是: 1. 在理事会召开之前,就理事会会议议程所涉及问题进行初步交流和协商; 2. 在理事会会议之后,常务理事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依照会议决议,就行业问题、协会立场、行业规章、会员需求等各种协会事务,与民航总局、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积极的沟通。 3. 一旦发现理事会某项决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或者违反《协会章程》,威胁会员根本利益,常务理事有权提请理事长要求理事会对决议相关内容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和任期 协会须设立临时性机构----理事提名委员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理事提名委员会由上一届退任理事长、协会秘书长和1名工作人员组成。在特殊情况下,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指定人员代行理事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理事会换届提名工作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截止前6个月开始工作。 经过会员自荐和征询会员意见后,理事提名委员会提出理事候选单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候选人名单,报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备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协会选举和表决办法》选举理事单位。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的首席代表担任协会理事会理事。 但是,为了保证理事会拥有和保持公平、和谐的工作气氛,同是某个机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两个或者多个会员机场不得同时成为理事单位。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工作程序和规定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以应理事长召集,或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的要求举行特别会议。理事会要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其成员公正、有效地议事和决策。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者经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任何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除发生不可抗拒事件之外,协会理事应该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责任。任何理事会成员如果缺席两次(含)以上理事会议,也没有派出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应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责和理事单位地位。理事长委托理事提名委员会将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提议补选理事单位。 确有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指派本单位的替补代表参加理事会议,除被选举权之外,替补代表承担和行使首席代表同等职责和权利。 如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产生、职责和权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是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 召集和主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这些机构中拥有表决权;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并经过理事会批准,任命协会秘书长;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条件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龄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三年。理事长不得连任。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替换 如果理事长辞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理事会应立即要求协会副理事长代行职责,并推举新任理事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如果理事长与理事会发生严重分歧,且理事长不愿就此辞职,则理事长或理事会应以协会利益为重,将争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如果投票结果与理事长立场相悖,则应立即更换理事长。如果投票结果与理事会立场相悖,则视为对理事会的正式投票批评,会员代表大会将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替换部分理事,且理事长继续留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产生、职责和权力 协会秘书长须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由理事长代表理事会任命。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一)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提交任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担任协会发言人;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费规定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会员会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使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财务制度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计人员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资产管理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换届财务审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人员待遇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修改程序和规定 有关修改协会章程的任何建议都要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预计召开前45天提交秘书长;秘书长应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预计召开前30天交给理事会成员,以供详细审查。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和通过。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协会终止动议。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章程表决通过日期 本协会章程经2006年8月25日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次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章程解释权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章程生效日期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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